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8元。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为: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24%计算养老金增加额。
3、倾斜调整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2017年底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1、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体现社会公平。
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2、挂钩调整:
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为: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8元。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为: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24%计算养老金增加额。
3、倾斜调整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2017年底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甘 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7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该厅与省财政厅结合省情实际,研究制定了我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
一、定额调整: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以及“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按缴费年限计算,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5元;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
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计算,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的人员,以2017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2017年同类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
三、倾斜调整
要特别强调的是,下列人员还可以享受到倾斜调整:
1.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龄计算以退休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先增加15元;再对上述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一至五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元、3元、4元、6元和9元。
3.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555元的,调整到2555元。
此外,方案还指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基本养老金支付渠道发放落实,确保在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一、定额调整:适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8元,以及“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按缴费年限计算,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5元;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满1年按1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