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昌9月4日电(记者 高皓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彭泽洲受贿上诉案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彭泽洲利用其担任江西省地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价值人民币523万元,依法对彭泽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被告人彭泽洲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彭泽洲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彭泽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无认罪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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