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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1日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3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全省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培训对象和种类

(一)培训对象。各类企业职工,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下同)、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下同)、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下同)等就业重点群体;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

(二)培训种类。

1.对企业职工广泛组织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现代学徒制培训。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鼓励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

2.对“两后生”等青年、退役军人重点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就业重点群体、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3.对具备条件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的就业重点群体,重点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对已创办企业的,重点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面向农民工等群体,实施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大力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等课程。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4.对就读技工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五免一助”政策,即免学费、免鉴定费、免住宿费、免教材费、免服装费、享受国家助学金。

5.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农民教育培训项目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

三、培训主体、内容和能力建设

(一)培训主体。

1.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主体包括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

2.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培育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鼓励支持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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