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实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年报制度。省政府将各市县政府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资金保障和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筹集和培训项目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制定《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申领程序、拨付方式等。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主动接受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责任追究问责,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予以严惩,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先行先试或探索试验开展培训过程中,因缺乏经验、无意过失的行为按规定给予宽容。
(三)培训管理和服务。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大培训主体和培训质量监管力度,对培训过程依法实施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应坚持市场化运作,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和评价服务。依托省“金保工程”平台,通过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培训补贴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
(四)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附件:1.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2.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