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允许职业院校将不高于当年培训收入总额的50%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按课时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二)培训内容。
1.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劳动者就业需求、企业用人需求为目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2.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新材料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三)培训能力建设。各地可对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鼓励支持各地引进省内优质培训资源开设分校(教学点),吸引战略投资者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
四、培训补贴政策
(一)免费培训。
1.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个人或培训主体补贴。
2.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参加项目制培训的,培训费拨付承担项目制培训的主体。
3.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由管理部门自主选择培训主体,培训合格后按收费标准给予培训主体补贴。
(二)培训补贴。
1. 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
2.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安全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培训补贴。
3.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
(四)完善补贴政策。
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含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对培训主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培训主体面向“四煤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可向其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培训补贴资金。
3. 对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主体推荐在省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主体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