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基金管理和监督。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相关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即原来各地开展的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会同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政策。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
根据本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1.个人缴费。新农保是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济贫扶困的社会救助制度,实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个人缴费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条件。除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居民外,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为适应农村居民收入较低、差异大且不稳定的特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既可以向低增设,也可以向高增设。农村居民自愿选择、自主缴费,原则上每年缴费一次,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国家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村集体在农民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一些村集体有经营性收入。因此,有条件的村集体应该对农民参保缴费给予支持,既体现了集体的责任,也有利于调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但由于各地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不作统一的硬性规定。因此,《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同时,考虑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改制,因此也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