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应当降低缴费年限,这样可以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覆盖范围,符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立法机关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后认为,如果任意短的缴费都可以领取长期待遇,其结果,要么是资金入不敷出,产生巨大缺口;要么是个人只能领取少得可怜的钱,根本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因此,本法维持了现行的最低缴费满15年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并不是说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对职工来说,缴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在用人单位就业,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同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二、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实践中,确有部分参保人员因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问题没得到有效保障。为此,一些地方探索出台了允许这类人员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或者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也有的地方规定将这类人员的权益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照规定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本法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
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关于继续缴费,一种办法是后延缴费,另一种办法是一次性缴纳。由于各地差别较大,本法没有规定继续缴费的具体方式。
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而且,我国目前正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对于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所以,本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至于如何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各项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在缺乏充分的论证和取得足够的实践经验之前,法律不宜马上就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法作了原则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的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制度